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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身份證件入刑判定標準尚未明確 2019-07-22 09:26:13  來源:法制日報

● 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 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可達數(shù)百萬張。大量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wǎng)絡黑市被公然叫賣

● 目前法律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尚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導致現(xiàn)實中居民身份證冒用案雖然頻頻發(fā)生,但盜用身份證件罪的判決案例卻寥寥無幾

日前,湖南市民伍先生向媒體反映稱,由于身份證遺失后被人冒用,他新開辦的公司無法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雖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但被他人冒用身份證開辦的公司至今仍未注銷。

身份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其使用率頗高。但如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身份證持有者應該如何維權?《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身份證件頻被盜用

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記者了解到,老家在湖南的伍先生,此前一直在廣東打工。隨著父母年齡越來越大,作為家中獨子的他決定回老家創(chuàng)業(yè)。店鋪裝修好后,伍先生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卻被告知無法辦理,理由是伍先生在武漢有一家投資公司,因違規(guī)于2017年年底被吊銷。

伍先生20多年里從未去過武漢,也沒有把身份證借給別人。經(jīng)回想,伍先生記起4年前在火車站丟失過一次身份證,但當年已經(jīng)掛失補辦。

因為上了“黑名單”買不到火車票,伍先生騎著摩托車跑了幾百公里,找到自己名下那家公司的工商登記部門,調出了公司的原始注冊資料。伍先生發(fā)現(xiàn)公司注冊用的身份證,正是他當年丟失的身份證。

盡管工商部門知道了事情真相,卻回復稱無法直接注銷,讓伍先生去公安機關報案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伍先生找到公司注冊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不受理。于是,伍先生又去找區(qū)公安分局,結果被門衛(wèi)攔著,連門都進不了。

伍先生只好在當?shù)卣衣蓭煂懥诵姓V狀,將登記的工商部門告上法院。本以為此事可以告一個段落了,但一個多月后,伍先生接到法院行政庭的電話,要他準備2014年左右的筆跡簽名,自己花錢去作筆跡鑒定。

身份證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地冒出一家公司,這本是一件鬧心事兒。現(xiàn)在事情弄清楚了,卻仍然無法得到處理。伍先生越想越氣,向市長信箱投訴。隨后他獲得的工商部門回復是,沒有違規(guī)操作,法律沒有要求注冊公司一定要本人到場,只要有身份證就行了。

伍先生告訴記者,他準備開辦的公司裝修完工已經(jīng)快一年了,聘請的人員也已到位,但因辦不了營業(yè)執(zhí)照,一直無法開業(yè)。“如果算上十幾次前往武漢的費用,目前已損失幾十萬元了。”

記者采訪得知,伍先生的遭遇其實并非個例。

來自山西的程先生的身份證在遺失后,被他人冒用,在上海注冊了一家商貿公司。而公司注冊時,他壓根兒就沒有離開過山西。經(jīng)電話詢問上海相關市場監(jiān)管人員,得到的回復是要走行政訴訟程序,才能將公司注銷。如果要找律師,費用大概在2萬元左右。此外,還要對申報資料上的幾個簽名作筆跡鑒定,每個簽名的鑒定費用為2000多元,且需要本人前往上海辦理。

據(j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場監(jiān)管人員介紹,要處理這種事,從辦案程序上來講,肯定要調查取證,但工商機關不是司法機關,處理難度很大。

早在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開始試行。依照相關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是居住在中國境內公民的身份證件,具有唯一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偽造和銷售居民身份證,買賣居民身份證均屬違法行為。

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同樣在2004年,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開始換發(fā)。而隨著身份證應用逐漸廣泛,加上社會動態(tài)化、信息化的快速發(fā)展,身份證丟失、被盜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隱患也逐漸顯現(xiàn)。伍先生和程先生的經(jīng)歷,只是其中冰山一角。

有專家認為,對于這類事件的責任認定,雖有身份證持有者未保管好的責任,但也不能因此將責任全部甩給身份證持有者。在處理類似事情時,公共服務部門應化被動為主動,提前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當涉及多個部門時,應加強溝通協(xié)調,明確各自職責,盡可能及時、便利地幫助解決問題。

證件掛失仍可使用

聯(lián)動查驗迫在眉睫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過丟失或身份證被盜的經(jīng)歷。大多數(shù)人也認為,只需要掛失并補辦一張新身份證,一切即可照舊。

然而,真相卻是:被掛失的身份證其實還能用,丟失證件者依然要承擔責任。

據(jù)有關部門不完全推算,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可達數(shù)百萬張。記者梳理相關案例得知,不少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未自然消亡,而是被他人通過網(wǎng)絡進行非法交易,廣泛用于開辦銀行卡、信用卡,掩護詐騙、洗錢等活動,給丟失者帶來嚴重困擾。還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遺失身份證,以隱身作案,逃避打擊和監(jiān)管。

今年4月25日,涉嫌弒母的北大學子吳謝宇被抓獲。吳謝宇被抓時,身上攜帶通過網(wǎng)絡購買的30多張身份證。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大量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wǎng)絡黑市被公然叫賣。百度一下“二代證”,可以找到數(shù)十個售賣“二代身份證”的網(wǎng)頁。

日前,江蘇警方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將四川籍男子楊某依法刑事拘留。經(jīng)審查,楊某通過微信低價收購他人的真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wǎng)上高價出售,不到一年就非法獲利2萬多元。

據(jù)辦案民警介紹,楊某在網(wǎng)絡上有相對固定的采銷渠道,最普遍的一個來源是小偷。這些小偷得手后,不僅會拿走錢,也會順走身份證用于倒賣。

按照公安部規(guī)定,凡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到期或損壞已經(jīng)換領新證的,其他原因已經(jīng)換領新證的,原居民身份證均作為無效證件,將通過公安部信息系統(tǒng)推送到相關部門。

但據(jù)相關專家介紹,身份證不像銀行卡有密碼功能,不能通過修改密碼的方式停止卡片使用,不能注銷只能補辦。“因為技術問題,我國現(xiàn)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即使掛失,其電子芯片仍然可以識別,信息依然可用。”

身份證掛失后還能用的現(xiàn)實,不僅讓很多市民擔憂,也給銀行工作人員帶來了困擾,因為他們在進行人證一致性核查時,難以辨別身份證是否失效。

在此情況下,公安部于2016年10月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tǒng),希望通過社會各個用證部門和單位聯(lián)網(wǎng)核查,實現(xiàn)所有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即時失效,無法在社會上繼續(xù)使用。

此舉被輿論解讀為“公安部門放大招,以后身份證丟失不用怕了”,即只要掛失,就不怕被人用于冒名開銀行卡牟利,或者用于變身他人、隱身作案,導致身份證主人無端被抓、無端背債等。

與此同時,公安部還會同中央綜治辦等7部門制定并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其中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冒用他人身份證的個人,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推動落實聯(lián)合懲戒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tǒng)運行后,只有少數(shù)應用場景能識別是已掛失證件,比如公安機關核驗、金融系統(tǒng)辦理業(yè)務等。而大部分已經(jīng)掛失的舊證去乘坐火車、去酒店住宿、去網(wǎng)吧上網(wǎng)等,系統(tǒng)照樣判斷為“真實有效”。

也正是因為如此,網(wǎng)上的“身份證買賣”一直火爆,300元至350元即可買到一張。

有專家分析稱,在有“技防”的基礎上,還要高度重視“人防”,才能使“技防”落到實處,減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建立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tǒng)后,還要加快掛失申報信息系統(tǒng)社會共享進度,讓用證大戶與公安部門的這套系統(tǒng)對接聯(lián)動,共同做好身份證查驗工作,如銀行、鐵路、民航、通信、賓館等。同時,執(zhí)行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倒逼用證單位充分履行責任,并對用證單位查證不嚴、導致公民身份證被冒用予以嚴厲懲罰。

盜用身份證件入刑

判定標準尚未明確

身份證作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僅侵害公民個人的權益,更易誘發(fā)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擾亂社會秩序。

從1989年起,我國開始推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

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

有辦案民警認為,與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相比,這樣的處罰力度實在太輕了,這也是身份證非法買賣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對于居民身份證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處罰外,我國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專家認為,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但沒有規(guī)定買賣居民身份證是犯罪,“按照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原則,買賣居民身份證、盜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買賣居民身份證、買賣偽造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盜用他人身份證的案件屢見不鮮,并且出現(xiàn)了各種匪夷所思的后果:無法注冊12306賬號,莫名其妙“被董事長”,偷逃稅被限制出境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解決了長期以來刑法理論界存在的爭議和實踐中各地區(qū)定罪量刑的混亂。同時,將刑法第280條第三款的犯罪對象擴大到身份證件,并對身份證件的范圍進行界定。其不是單指居民身份證,還包括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此外,增設罰金刑,彌補了原條款中犯罪分子違法成本低的漏洞。

此外,在刑法第280條后面,增加了一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關于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有專家對記者分析稱,目前法律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尚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導致現(xiàn)實中居民身份證冒用案雖然頻頻發(fā)生,但盜用身份證件罪的判決案例卻寥寥無幾。因此,國家立法機構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司法機關也要加大打擊力度。

關鍵詞: 盜用身份證 刑判 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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