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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道路交通法“別車”入刑 已是嚴重社會問題 2020-06-22 15:33:23  來源:法制日報

日本新道路交通法“別車”入刑

繼日本眾議院6月初通過嚴厲懲處別車行為的新《道路交通法》后,日本政府內(nèi)閣會議近日又通過了新《道路交通法》施行令。新法把別車定義為“妨礙交通”行為,對別車導致嚴重后果的,將處以罰款、有期徒刑和行政扣分的處罰。

已成嚴重社會問題

6月2日,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新《道路交通法》。

新《道路交通法》把別車行為列為刑事處罰對象,原因是近幾年別車事件增多,其中個別案件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廣泛影響。

據(jù)日本警察廳2020年2月公布的統(tǒng)計資料顯示,2019年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的交通違法事件中,不保持車距的別車事件共有13787起,比上年大幅增加16.9%。此外,據(jù)警察廳實施的有關別車遭遇的公眾調(diào)查結(jié)果顯示,有35%的受訪者表示曾遭遇過別車,而其中15%的人曾有過3次以上被別車的經(jīng)歷。

以上兩項警察廳的統(tǒng)計資料顯示,別車行為引發(fā)的事故正成為一個嚴重、普遍的社會問題,而法律上對別車行為定義的空白,既不利于遏制日益增加的別車行為,還將造成部分被害案件無法可依的情況。

作為最具代表性的惡意別車事件,2017年發(fā)生在神奈川縣高速公路上的別車致2死2傷的事件在日本社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2017年6月5日晚,案犯石橋和步因在事發(fā)路段附近的一個停車場停車不當,受到被害人萩山嘉久夫婦的提醒而心存不滿。之后,在萩山夫婦駕駛車輛繼續(xù)上路后,石橋在高速路上反復對萩山的車輛進行干擾,在將萩山別停后,石橋下車對他們進行言語挑釁、謾罵。就在此時,萩山夫婦的車輛遭到后方一輛卡車追尾,造成下車的萩山夫婦不幸身亡,車內(nèi)萩山夫婦的兩個女兒受傷。2018年12月14日,橫濱地方法院對案件作出宣判,認定石橋和步反復干擾受害者正常駕駛的惡意別車行為與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石橋“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8年。

可判5年以下徒刑

鑒于上述情況,新《道路交通法》把別車定義為“妨礙駕駛”行為,具體包括不保持車距、惡意加塞、危險靠近平行車輛和蛇形駕駛、非必要按喇叭、危險變換車道、隨意閃大燈、低于最低限速行駛、違法駐停車、急剎車、逆向車道靠近共10項。

新《道路交通法》對多次發(fā)生別車行為并存在引起交通事故危險的,規(guī)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約合3.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金”;對在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上逼停對方車輛并險些造成車禍的“顯著危險”行為,加重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合6.6萬元人民幣)以下罰金”。該處罰力度與醉酒駕駛的處罰一致。

此外,對一般別車行為,新法規(guī)定扣25分,兩年間取消駕駛資格。對在高速公路上逼停對方車輛等造成“明顯危險”的情況扣35分,三年間取消駕駛資格。對于別車,不僅是駕駛員,教唆別車的同乘人員也將被立即吊銷駕照,最低兩年內(nèi)無法重新取得駕照。

因原《道路交通法》沒有寫入有關別車行為的規(guī)定,僅以“違反車間距離保持義務”和“違反安全駕駛義務”進行規(guī)范,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別車,適用于刑法上的“暴行罪”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與之相比,新法把以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為目的、可能造成交通危險的別車行為列為“妨礙駕駛”,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jù)刑法進行懲處,起到填補法律空白的作用。

自行車別車也要罰

值得一提的是,新《道路交通法》還把自行車別車行為列為“妨礙駕駛”危險行為,對14歲以上、3年內(nèi)違反兩次的人員,處以參加安全學習或5萬日元(約合33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的處罰。把自行車的別車行為列為處罰對象,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日本法律把自行車定義為“輕量車”,屬于車輛的一種,因此自行車原則上應在馬路上行駛。但因為日本道路普遍狹窄,設有專門自行車道的道路更是少之又少,加上近年來民眾健康意識的提升,騎自行車出行增加,且使用自行車派送外賣的人員也大幅增加,自行車與汽車搶路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經(jīng)常發(fā)生自行車與汽車的交通事故。

日本警察廳今年2月公布的報告顯示,盡管近年來日本全國交通事故總數(shù)呈逐年遞減趨勢,但與自行車相關的交通事故卻一直保持較高數(shù)量,使得自行車相關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加,2019年其比例高達21.1%,創(chuàng)近年新高。在各種自行車相關的交通事故中,騎車時打手機、戴耳機聽音樂和速度過快占絕大多數(shù)。

新《道路交通法》把自行車別車行為定義為“妨礙駕駛”,具體包括以妨礙汽車、摩托車及其他自行車的通行為目的逆行堵路、危險靠近平行車輛、變道、不必要的急剎車、不斷按鈴、不保持車距、違規(guī)超車等7種行為。如發(fā)生自行車別車,對14歲以上、3年內(nèi)有兩次危險行為的人員,將處以參加安全學習的懲處,如不參加將被處以5萬日元(約合33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原《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的自行車“妨礙駕駛”行為有14項,包括闖紅燈、醉酒騎車、硬闖道閘擋桿、在指定路段不臨時停車、違反人行道通行方法、違反步行者專用道路的車輛行駛義務、騎剎車不良的自行車、無視通行禁止標識、不遵守人行道行車道區(qū)分要求、在道路一側(cè)行駛時妨礙路人、違反交叉路口安全行駛義務、妨礙交叉路口優(yōu)先行駛車輛、違反環(huán)形交叉路口安全行駛義務、違反安全騎車義務。在原《道路交通法》中自行車一直被作為“交通弱者”加以保護,新法把自行車別車列入處罰對象,事實上是對近年來出現(xiàn)的自行車相關交通事故增加傾向,特別是“弱者作惡”現(xiàn)象從法律上加以規(guī)范和遏制。

關鍵詞: 日本新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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