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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體捐獻”需采取慎重原則 2019-08-26 14:31:07  來源:齊魯晚報

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quán)編草案和侵權(quán)責任編草案。人格權(quán)編三審稿787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記者注意到,針對“遺體捐獻”條款,不少委員建議“應慎重”。

在傳統(tǒng)的倫理觀念下,死后保留全尸的觀念根深蒂固,遺體究竟是屬“人”還是屬“物”,同樣面臨著道德、法律與倫理的多重爭論。人死后的遺體如何處理,是回歸自然還是捐獻出去,首先是要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當事人在生前沒有明確安排是否進行捐獻,那么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親屬是否有權(quán)決定,把遺體“一捐了之”呢?

在法律上,國內(nèi)尚無遺體捐獻方面的全國性立法,僅有針對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明確規(guī)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地方性的遺體捐贈立法,則充分賦予了家屬完全的決定權(quán),在原則上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如出一轍。問題在于,人體器官捐獻與器官捐獻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只涉及人體的某個器官,而后者則是人的一個身體,用對待和處理器官的原則去對待整個身體,明顯有失公允。

有數(shù)據(jù)顯示,中國每百萬人口的實際器官捐獻率由2010年的0.03上升到2016年的2.98。雖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給死者家屬完全的決定權(quán),有助于提高器官和遺體捐獻的數(shù)量。巨大的科研遺體缺口和龐大的器官需求下,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源頭激活”,同時參照國外的經(jīng)驗來看,許多國家采取的是“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態(tài)情況下,默認同意捐獻器官)或變形的“親屬同意”(避免親人起訴),為遺體捐獻打開了方便之門,在極大的提升捐獻率之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法律與道德風險。

比如日益泛濫的遺體非法買賣,并可能形成一個利益龐大的地下交易行業(yè);還比如有的低收入群體,因為無錢處理遺體,就將遺體通過捐贈的方式來解決;利益裹挾下,將遺體的處理權(quán)完全交給親屬,則會極大地增加倫理風險,正如全國人大代表陳斯喜所擔憂的那樣,會不會出現(xiàn)出于非法目的,應該治療的放棄治療、應該搶救的放棄搶救的情況?近日,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yī)院6名醫(yī)護人員因為涉嫌侮辱尸體罪被逮捕一事鬧得沸沸揚揚,也進一步引發(fā)了公眾對于遺體處置權(quán)放開后的倫理擔憂。

前幾年,深圳“羅爾事件”發(fā)生后,羅爾在其女羅一笑去世后,第一時間通過媒體表示“會將整個遺體捐獻出去”,引發(fā)了外界強烈的討論,其焦點在于“羅爾是否有權(quán)處置女兒的遺體”。從程序、道義與法律來講,無論是“勸告同意”,還是“知情同意”或者“家屬同意”,都必須以本人意愿為前提,讓每個人在生前就對是否捐贈作出明確的表態(tài),一個強行登記制度就足以解決問題,而不必以充分賦權(quán)作為破題之道。退一步講,即便要給死者家屬完全的決定權(quán),也應當最大層面體現(xiàn)“審慎性原則”,“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在完善必要的風險防控機制與措施之后,再成為立法原則也不遲。

關(guān)鍵詞: “遺體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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